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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花簡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峯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政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更正如下:
(一)前科部分: 1、更正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李政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00年8月11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4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5月17日執行完畢出監」為「李政峯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00年8月11日,以100年度簡字第3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5月17日執行完畢(嗣經最高法院於103年8月7日,以103年度臺非字第292號判決撤銷前開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2、補充「李政峯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7日,以97年度花簡字第6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另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3年1月14日,以102年度易字第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確定,前開2罪,嗣經本院於103年4月20日,以103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於103年8月7日,以103年度臺非字第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2月2日,以102年度易字第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各罪接續執行,於103年6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犯罪事實部分:更正犯罪事實欄一第11至15行「於協同員警調查期間之巡邏車上及嗣後之花蓮縣花蓮市○○○街00號豐川派出所內,當場接續以『跟豬一樣』、『我沒像前面開車的跟豬一樣,媽的』、『大柯呆(臺語)』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徐勝龍」為「於協同員警調查期間,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豐川派出所(下稱豐川派出所)警員徐勝龍所駕駛之巡邏車上,當場接續以『像豬一樣』、『他媽的,我沒像前面開車的跟豬一樣,媽的』、『幹你娘』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徐勝龍,復承前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位於花蓮縣花蓮市○○○街00號豐川派出所內,當場接續以『大柯呆(臺語)』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徐勝龍」。
(三)證據部分:補充「如附表所示本院勘驗筆錄1份」。
二、核被告李政峯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及同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而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
是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97年臺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先在徐勝龍所駕駛之巡邏車上,以「像豬一樣」、「他媽的,我沒像前面開車的跟豬一樣,媽的」、「幹你娘」等語辱罵徐勝龍,復在豐川派出所內,以「大柯呆(臺語)」等語辱罵徐勝龍,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均係出於同一侮辱公務員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屬接續犯,應將數個舉動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前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次按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1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按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其一部事實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其效力應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他部分犯罪事實,自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
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同一訴訟理論,其全部事實起訴者,受訴法院認為一部犯罪不能證明或行為不罰時,僅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可,亦毋庸於主文內為無罪之宣示,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縮減(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239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雖敘及被告以「像豬一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物載為「跟豬一樣」,業已更正如前)、「我沒像前面開車的跟豬一樣,媽的」、「大柯呆(臺語)」等語辱罵徐勝龍之犯行,惟於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則未敘明被告以「他媽的」、「幹你娘」等語辱罵徐勝龍之犯行,惟該部分犯行與已敘及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並予審理,附此敘明。
被告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一)、1更正後及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一)、2補充後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被告雖供稱:伊因飲酒而為本件犯行等語(見警卷第10頁,偵卷第10頁),被告於104年6月19日上午4時45分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5毫克,有酒精濃度檢測單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0頁)。
惟查被告關於因心情不好為發洩情緒而為本件毀損他人物品犯行之犯罪動機,有在巡邏車上,以「豬一樣」等語辱罵徐勝龍等情,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俱能明確陳述(見警卷第9頁、偵卷第10頁),被告與徐勝龍對話過程係一問一答,被告對話過程尚屬流暢,對於徐勝龍之提問均能理解,針對題意回答,亦可向徐勝龍提問,並無答非所問之情,有如附表所示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且被告供稱:伊知悉對值勤員警當場以言詞辱罵構成侮辱公務員罪等語(見警卷第9頁),堪認被告為本件侮辱公務員犯行時,就法律對侮辱公務員罪懸有處罰乙情當知之甚稔,足認其本件2次行為時,均未因飲用酒類,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或喪失,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蕭志朋素不相識,僅因與女友爭吵心情不佳,遂以腳踹告訴人所有自用小客車,致該車引擎蓋凹陷毀損,以發洩己身情緒,其行為實屬可議,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未能積極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被告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徐勝龍當場施以侮辱犯行,對公權力之執行所生危害非輕,兼衡其犯罪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工為業之生活狀況、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季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書毓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院勘驗「李政峯毀損及妨害公務」光碟,自檔案錄影時間為00:00:44〔即檔案顯示時間為2015/6/19 03:55:23〕起至檔案錄影時間為00: 07:35〔即檔案顯示時間為2015/6/19 04:02:15〕之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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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邱承福:醒了沒? │
│李 政 峯:還沒有阿。 │
│員警徐勝龍:來,你叫什麼名字? │
│員警邱承福:你什麼名字? │
│員警徐勝龍:你叫什麼名字? │
│李 政 峯:李政峯。 │
│員警徐勝龍:什麼? │
│李 政 峯:李政峯。 │
│員警徐勝龍:李政,木子李? │
│李 政 峯:木是字,政治的政,山峯的峯。 │
│員警徐勝龍:振作的振,山峯的峯。 │
│李 政 峯:政治的政。 │
│員警徐勝龍:政治的政? │
│李 政 峯:嘿,山峯的峯。 │
│員警徐勝龍:山峯的峯? │
│李 政 峯:嘿。 │
│員警徐勝龍:身份證號碼呢? │
│李 政 峯:Z000000000。 │
│員警徐勝龍:來,等一下,那個他們? │
│(因李政峯有離開的動作,員警徐勝龍叫他等一下,攝影畫面有 │
│拍到似為劉彥宏之紅衣男子與似為蕭志朋之白衣男子拿手機在場 │
│錄影) │
│員警邱承福: U1211,嘿。 │
│員警徐勝龍: U1211,然後呢? │
│李 政 峯:Z000000000。等一下你講的嘛吼,繼續阿。(對員 │
│ 警徐勝龍說,李政峯有點頭並雙手交叉之動作,表 │
│ 情顯得不耐煩) │
│員警徐勝龍:你幹嘛,幹嘛要撞他們的那個柵欄,幹嘛? │
│李 政 峯:沒有,我說我沒有吼。 │
│員警徐勝龍:他們監視器已經調出來了。 │
│李 政 峯:對,我說我沒有。 │
│員警徐勝龍:他們監視器已經調出來了。 │
│李 政 峯:喔,你不用那麼喔,你不要這樣講喔,阿SIR。 │
│員警徐勝龍:他們監視器已經調出來了。 │
│李 政 峯:不要這樣講喔,會怕喔,我嚇到ㄟ!ㄟ我可不可以 │
│ 旁邊尿個尿,可以嗎? │
│員警徐勝龍:隨便尿就好了。 │
│李 政 峯:要尿嗯(手指向旁邊空地)。 │
│員警徐勝龍:隨便尿就好了。 │
│李 政 峯:我OK阿,我OK。我懶叫(男性生殖器)小隻嘛,有沒 │
│ 有人叫你們阿SIR懶叫(男性生殖器)大隻有沒有, │
│ 到處尿尿都可以阿。 │
│員警徐勝龍:你講話客氣一點喔。 │
│李 政 峯:這不夠客氣嗎。 │
│員警徐勝龍:你講話客氣一點。 │
│李 政 峯:我這不夠客氣嗎。 │
│員警徐勝龍:你講話客氣一點。 │
│李 政 峯:這不夠客氣嗎,蛤? │
│員 警 A:(臺語)蛤三小啦,蛤? │
│李 政 峯:(臺語)誰說的?蛤三小是在說什麼?你說的嗎? │
│李 政 峯:阿SIR是不是你阿?蛤阿SIR是不是,我讓你罵ㄟ, │
│ 蛤,是不是你阿? │
│員警徐勝龍:你不要喝了酒就在那邊亂,你在亂什麼東西? │
│李 政 峯:我亂什麼東西阿。 │
│員警邱承福:(臺語)丟石頭也是。 │
│李 政 峯:我只有走路而已,不管。 │
│員警徐勝龍:蛤,那你為什麼要丟,丟人家車子石頭幹嘛? │
│李 政 峯:我丟什麼石頭?蛤我丟什麼石頭你跟我講嘛? │
│員警徐勝龍:走走,跟我回派出所去嘛? │
│李 政 峯:走走走走走,繼續(向員警徐勝龍大聲咆哮,之後 │
│ 轉身離開往前走)。 │
│員警徐勝龍:那個你們都來。 │
│李 政 峯:沒有關係啦,沒有證據你試試看啊,我可以告你, │
│ 阿SIR我可以告你嗎?可以嗎? │
│員警徐勝龍:隨便你,這是你的自由吼。 │
│李 政 峯:可以,可以嘛吼,我有沒有這個資格? │
│員警徐勝龍:可以可以可以,吼。 │
│李 政 峯:等一下下,阿SIR你放心我不會告你的,一看就知 │
│ 道你快退休了。 │
│員警邱承福:你先處理你自己。 │
│李 政 峯:我知道我知道,吼,這個地方不是那麼好玩的啦。 │
│員警徐勝龍:來吧,請上車吧。 │
│李 政 峯:這台,好好好,OKOK,我上車。(李政峯與在 │
│ 場員警一起走到巡邏車處,由員警邱承福開門讓李 │
│ 政峯進入巡邏車內) │
│李 政 峯:我可以進去嗎? │
│員警徐勝龍:請吧。 │
│李 政 峯:OKOK,喔怎麼那麼多東西阿。(李政峯進入巡 │
│ 邏車內) │
│員警徐勝龍:好。 │
│李 政 峯:阿我現在呢。 │
│員警徐勝龍:麻煩一下吼。 │
│李 政 峯:麻煩怎樣呢。 │
│員警徐勝龍:來坐這邊就好了。 │
│李 政 峯:我坐這邊吼。 │
│員警徐勝龍:嘿對。 │
│李 政 峯:你叫什麼名字,編號幾號,跟我講一下? │
│員警徐勝龍:來上車了,你會知道我的名字的。 │
│李 政 峯:我上車啦(有拍打車門的動作)。 │
│員警邱承福:等一下派出所就知道了。 │
│李 政 峯:好,OKOK。 │
│員警徐勝龍:你們一樣阿,要不要對他提告阿?你們(臺語)停 │
│ 車場也一樣,看要不要對他提告?(詢問在場被害人│
│ 是否對李政峯提告後,員警徐勝龍隨同進入巡邏車內│
│ ,由員警徐勝龍開車回派出所,另一員警邱承福陪同│
│ 在旁邊) │
│李 政 峯:(臺語)快點快點,不然就沒機會了。(對外大聲 │
│ 嚷嚷) │
│李 政 峯:ㄟ這個移過來,不然你沒有辦法坐阿,不會啦。 │
│(員警發動巡邏車並向前行駛) │
│李 政 峯:喔現在警察不好當喔? │
│員警邱承福:(臺語)恩,你現在講什麼? │
│李 政 峯:警察不好當啦,不會ㄅㄨㄚˊㄋㄨㄚˋ(臺語)就 │
│ 好了,人阿,不去計較了啦。 │
│李 政 峯:有些吼,計較像豬一樣那樣,還不是一樣阿,你看 │
│ 他就是這樣子,我,我堂哥也是跟你們一樣同行的 │
│ 當警察,等一下他就來了,中山派出所那個主管張 │
│ 榮喜阿,媽的勒。有沒有像我正在,你就很好真的 │
│ ,我很感謝你。他媽的,我沒有像前面那個開車的像│
│ 豬一樣,媽的。(員警徐勝龍聽到李政峯謾罵後,迅│
│ 速將車停下,大力開後車門,詢問李政峯為何罵他)│
│李 政 峯:唉呀。 │
│員警徐勝龍:你罵誰? │
│李 政 峯:我罵誰,怎麼了。 │
│員警徐勝龍:你罵誰? │
│李 政 峯:怎樣阿。 │
│員警徐勝龍:你罵誰像豬? │
│李 政 峯:喔,我不知道喔。 │
│員警徐勝龍:我現在告訴你。 │
│李 政 峯:嘿,怎樣。 │
│員警徐勝龍:你再講話。 │
│李 政 峯:嘿。 │
│員警徐勝龍:你再侮辱到我。 │
│李 政 峯:怎麼樣阿。 │
│員警徐勝龍:我絕對告你。 │
│李 政 峯:怎麼樣,告,你告嘛,走,派出所, 走。 │
│員警徐勝龍:你聽到了沒有? │
│李 政 峯:我知道了,我很清楚,一清二楚。 │
│員警徐勝龍:你聽到了沒有? │
│李 政 峯:一清二楚。 │
│員警徐勝龍:好,一清二楚,就好了。 │
│李 政 峯:好走,幹你娘,好走。 │
│員警徐勝龍:你在譙誰? │
│李 政 峯:走,走,我譙誰?我說走派出所。 │
│員警徐勝龍:你再譙看看? │
│李 政 峯:走派出所,可不可以,我不是很怕你啦。(有摔東 │
│ 西的聲音) │
│李 政 峯:阿SIR,阿SIR,不好意思吼。(對另一員警邱承福 │
│ 說) │
│員警邱承福:你講什麼話你。 │
│李 政 峯:(臺語)不然你是邱啦(臺語囂張之意) │
│員警邱承福:(錄音不清無法辨識)。 │
│李 政 峯:喔,不好意思不好意思,阿,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
│ (臺語)切什麼? │
│李 政 峯:阿SIR,我真的被你嚇到了,真的喔喔,嚇死人了 │
│ ,真的ㄟ阿SIR。(拍打前座) │
│李 政 峯:阿手銬,銬一下,不然我跑掉喔,我跑掉喔,吼我 │
│ 跑掉喔,你不相信嗎?懷疑我沒有辦法跑,我識小 │
│ 喔。(對另一員警邱承福說) │
│員警邱承福:不要說啦,不要講話啦。 │
│(員警徐勝龍開車到派出所停車後,員警徐勝龍與員警邱承福下 │
│車後,李政峯仍留車上) │
│李 政 峯:我可以下來了嗎?可以了嗎?阿SIR 我可以下來嗎?│
│員警徐勝龍:可以。 │
│李 政 峯:一隻腳還兩隻腳? │
│員警徐勝龍:隨便你。 │
│李 政 峯:不是啦,你這樣講我怎麼敢下車呢!再被你打怎麼 │
│ 辦。 │
│員警邱承福:快點下來下來。 │
│李 政 峯:蛤? │
│員警徐勝龍:隨便你要幾隻腳下來。 │
│李 政 峯:蛤?阿這樣子呢,現在呢? │
│員警徐勝龍:進去了。 │
│李 政 峯:喔,OK,OK,喔走,現在呢。 │
│(李政峯隨同兩名員警進入派出所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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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371號
被 告 李政峯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政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00年8月11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4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5月17日執行完畢出監。
猶不知悔改,於104年6月19日2時47分許,酒後心情不佳,前往花蓮縣花蓮市○○○街00號旁之「長頸鹿」遊藝場附屬停車場內,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腳踹蕭志朋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引擎蓋凹陷毀損,足生損害於蕭志朋。
嗣經員警徐勝龍、邱承福據報到場處理,立即調閱現場監視器,得知在場之李政峯即為下手之犯嫌後,即請求李政峯協同前往派出所接受調查,詎李政峯明知徐勝龍係依法執行警察職務之公務員且正在執行公務,竟另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協同員警調查期間之巡邏車上及嗣後之花蓮縣花蓮市○○○街00號豐川派出所內,當場接續以「跟豬一樣」、「我沒像前面開車的跟豬一樣,媽的」、「大柯呆(臺語)」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徐勝龍。
二、案經蕭志朋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政峯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蕭志朋、證人劉彥宏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告書、被告涉犯妨害公務罪嫌譯文表、實施酒測黏貼表、「長頸鹿」遊藝場附屬停車場內之監視攝影畫面翻拍照片、上開車輛毀損照片等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李政峯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及同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等罪嫌。
被告所涉上開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劉 智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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