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花簡附民,11,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游榮華
被 告 饒明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花簡字第2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饒明峰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游榮華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林季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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