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花簡附民,15,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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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朱柏亮
被 告 余俊緯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花簡字第324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余俊緯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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