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花附民,3,2015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花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秋妃
被 告 羅曉萍
徐麗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花易字第 2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廖晉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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