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訴,264,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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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志偉
指定辯護人 許正次律師
具 保 人 黎郁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郁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廖志偉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由具保人黎郁靖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現金後,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傳拘無著,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其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而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及收據、本院訊問筆錄、送達證書、拘票、執行拘提之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證,是可認被告業已逃匿,爰依首揭規定,宣告沒入原由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惲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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