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加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4年11月24日上午 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緯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