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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芬
上列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媛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吳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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