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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仁男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八十六號刑事裁定原本之附件倒數第三行所載「故諭知自民國103年4月24日起羈押三月」,更正為「故諭知自民國104年4月24日起羈押三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原本之附件倒數第3行有關「故諭知自民國103年4月24日起羈押三月」之記載顯屬有誤,被告實係自民國104年4月24日起即遭本院羈押3 月在案一節,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裁定之卷宗無訛,故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以臻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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