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附民,2,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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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邱夏珍
王麗美
被 告 陳麗蓉
饒雅惠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2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麗蓉、饒雅惠,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淑媛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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