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附民,21,201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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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郭游貞

吳順龍律師
被 告 吳進平
劉秋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11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進平、劉秋明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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