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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住址均詳卷)
原 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住址均詳卷)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鄒漢諭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91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協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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