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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黃毓珍
被 告 陳貴友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27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貴友被訴恐嚇案件,經原告黃毓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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