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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陳進得
被 告 李聰明
李朝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37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朝興被訴詐欺刑事部分,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375 號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至被告李聰明被訴詐欺刑事部分,則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375 號為諭知無罪之判決。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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