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附民,53,2015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林○諒 (姓名、年籍資料、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黃○慧 (姓名、年籍資料、地址詳卷)
被 告 鍾麗蓉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5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鍾麗蓉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林○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李欣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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