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5,交附民,22,2016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林建棋
法定代理人兼
訴訟代理人 林文貴(原告之父)
被 告 趙志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趙志峯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建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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