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5,偵聲更一,1,2016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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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偵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延長羈押,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偵聲字第39號裁定自105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後,被告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5年度偵抗字第22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延長羈押聲請書(如附件)。

二、查本案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延長羈押,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偵聲字第39號裁定自105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後,被告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8月30日以105 年度偵抗字第22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是本案顯已回復檢察官最初聲請本院裁定羈押之狀態;

然被告所涉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偵字第2383號),業已於105年8月30 日送審繫屬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9號),且被告於送審當日業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則本案既已繫屬本院審理,陳慶源已非偵查中之被告甚明,聲請人延長羈押之聲請,顯已無從審究,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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