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5,原附民,27,2016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徐梅玲
被 告 萬麗萍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5 年度原易字第14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萬麗萍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徐梅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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