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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第893 號、104 度毒偵緝字第11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士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893 號、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113 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 包(合計驗餘淨重5.7232公克,含包裝袋5 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合計檢驗淨重33.628公克,含包裝袋11只)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驗餘淨重3.0782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而該規定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列為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易言之,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毒聲字第103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893 號、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 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存卷供參。
而該案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慈濟大學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各節,有該中心104 年5 月26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 號、104 年11月19日慈大藥字第104111910 號函附之鑑定書2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462號偵查卷第19頁、 104年度毒偵字第893 號偵查卷第18頁背面),是上開扣案物分別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至同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同中心檢驗結果,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1.8888公克)乙情,固據前揭鑑定書載述甚明,然其未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標準,故被告單純持有上開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行為,並未涉及刑責。
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係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而該項規定所謂沒入,係指依行政程序規定而為,與沒收迥然有間。
復參諸其修正理由,係鑑於持有及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均未科以刑事罰,為免實務上對於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產生疑義,始予明定,顯係有意區別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第三、四級毒品之處分程序,是無援引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餘地。
從而,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有未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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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案物名稱 │實驗室編號 │驗餘淨重│
│號│ │ │ (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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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 │26.3533 │
│ │1 包(含包裝袋1 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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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 │0.9582 │
│ │1 包(含包裝袋1 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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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 │0.8881 │
│ │1 包(含包裝袋1 只) │ │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 │0.9462 │
│ │1 包(含包裝袋1 只) │ │ │
├─┼───────────┼──────┼────┤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 │0.9531 │
│ │1 包(含包裝袋1 只) │ │ │
├─┼───────────┼──────┼────┤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 │0.9737 │
│ │1 包(含包裝袋1 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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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Z0000000000 │0.1663 │
│ │含包裝袋1 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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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 │0.4455 │
│ │1 包(含包裝袋1 只) │ │ │
├─┼───────────┼──────┼────┤
│9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Z0000000000 │3.8810 │
│ │含包裝袋1 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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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Z0000000000 │0.8457 │
│ │含包裝袋1 只) │ │ │
├─┼───────────┼──────┼────┤
│1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Z0000000000 │0.5693 │
│ │含包裝袋1 只) │ │ │
├─┼───────────┼──────┼────┤
│1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Z0000000000 │0.2609 │
│ │含包裝袋1 只) │ │ │
├─┼───────────┼──────┼────┤
│1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 │0.9152 │
│ │1 包(含包裝袋1 只) │ │ │
├─┼───────────┼──────┼────┤
│1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 │0.9271 │
│ │1 包(含包裝袋1 只) │ │ │
├─┼───────────┼──────┼────┤
│1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 │0.2098 │
│ │1 包(含包裝袋1 只) │ │ │
├─┼───────────┼──────┼────┤
│1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 │0.0578 │
│ │1 包(含包裝袋1 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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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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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案物名稱 │實驗室編號 │驗餘淨重│
│號│ │ │ (公克)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Z0000000000 │3.0782 │
│ │含包裝袋1 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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