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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練吉
兼特別代理人 黃大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被 告 呂溪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1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呂溪返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經原告黃練吉、黃大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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