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6,侵附民,3,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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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0000-000000 (住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 (住詳卷)
被 告 張家豪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侵訴字第3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即代號0000-000000 號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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