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英國
選任辯護人 洪維廷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所為之106 年度原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英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英國於106年4月17日提起上訴,惟該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欣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