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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瑩瑄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育傑
彭永昊
盧彥奇
李湘穎
王勇誠
楊子寬
謝柏彥
邱智宥
陳金吉
楊柏鈞
林○皓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敏
被 告 趙○宗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趙○為
被 告 楊○祥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富
被 告 游○元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游○政
被 告 張○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恭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原訴字第29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育傑等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陳瑩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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