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6,單聲沒,9,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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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許政義
吳秉陞
田文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2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2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31 號被告許政義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一案,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非制式長槍3支、鋼珠3包、喜得釘1包、底火片2包及頭燈3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槍保管字第4號) 為本件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3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次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犯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

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然依前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之規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即不再適用,應回歸適用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政義、吳秉陞、田文興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3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非制式長槍3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鋼珠3包、喜得釘1 包、底火片2包、頭燈3組,係被告許政義等3 人各別所有,且供系爭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等3 人供明在卷(警卷第5-6、10-12、16-18 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103年12月12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警卷第19-24 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附表:
┌──┬─────────────┬────┬────┐
│編號│品項                      │單位數量│所有人  │
├──┼─────────────┼────┼────┤
│1   │非制式長槍(槍枝管制編號:│1枝     │許政義  │
│    │0000000000號)            │        │        │
├──┼─────────────┼────┼────┤
│2   │非制式長槍(槍枝管制編號:│1枝     │吳秉陞  │
│    │0000000000號)            │        │        │
├──┼─────────────┼────┼────┤
│3   │非制式長槍(槍枝管制編號:│1枝     │田文興  │
│    │0000000000號)            │        │        │
├──┼─────────────┼────┼────┤
│4   │鋼珠                      │3包     │許政義  │
├──┼─────────────┼────┼────┤
│5   │喜得釘                    │1包     │吳秉陞  │
├──┼─────────────┼────┼────┤
│6   │底火片                    │2包     │田文興  │
├──┼─────────────┼────┼────┤
│7   │頭燈                      │1組     │許政義  │
├──┼─────────────┼────┼────┤
│8   │頭燈                      │1組     │吳秉陞  │
├──┼─────────────┼────┼────┤
│9   │頭燈                      │1組     │田文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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