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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承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承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5日、105 年8 月10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7 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現於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4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745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5 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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