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6,花原易,7,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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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花原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凡
陳雪梅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239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補充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補充解釋,於大法官為補充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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