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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8號
附民原告 王勝鋒
附民被告 汪健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汪健德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王勝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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