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李昱賢
被 告 蘇文輝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訴字第273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文輝被訴誣告案件,經原告李昱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李欣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