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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潘陳冬蘭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王怡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怡捷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潘陳冬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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