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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黃楷翔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黃馨瑩律師
孫裕傑律師
被 告 謝大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7 年度交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謝大明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黃楷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何効鋼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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