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楊琮毅
法定代理人 楊濬隆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
被 告 魏如薰 花蓮縣○○市○○路00號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原訴字第53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共同被告林鼎鈞等被訴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楊琮毅對被告林鼎鈞(已調解成立)、魏如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原告對被告魏如薰請求連帶賠償部分,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