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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王聖文
被 告 柳文伶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柳文伶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王聖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施孟弦
法 官 高郁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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