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7,單禁沒,101,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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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遠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alvin Klein」商標圖樣之皮帶壹條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遠翔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34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扣案仿冒CK商標(Calvin Klein,聲請書誤植為「Kalvin Klein」)之皮帶1 條,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前揭商標商標權之物品,有理律法律事務所民國106年11 月21日0000-00000號函附鑑定報告及照片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8月14日以107年度偵字第334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又扣案之仿冒「Calvin Klein」商標圖樣之皮帶1條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理律法律事務所106年11月21日0000-00000號函暨鑑定報告、照片1份(見107年度他字第1041號卷第7頁至第9頁反面)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扣案之仿冒「Calvin Klein」商標圖樣之皮帶1 條,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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