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7,單禁沒,105,2018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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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華(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8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肆零捌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惟被告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死亡,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80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晶體1包(毛重0.2408 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年4月20日慈大藥字第107042063號函檢附之鑑定書(見107年度毒偵字第803號卷第 20頁)在卷可佐,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而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本案扣得之電子磅秤1台、吸食器1組、注射針筒6 支、鉛筆盒1 個、夾鏈袋1 包、塑膠管1 支、夾鏈袋等物,聲請人並未聲請沒收,本院無庸就該物諭知沒收,併此說明。

㈣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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