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7,單禁沒,108,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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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鵬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如主文所示手槍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為係改造手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考,足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之違禁物,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沒收,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另扣案通槍條並非公告之槍砲、彈藥或其主要組成零件,即無由以違禁物視之,是此部分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聲請沒收,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駁回此部分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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