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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鵬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6號、106年度戒毒偵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伍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鵬友為警查獲,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12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229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106年7月18 日停止處分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扣案之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為0.3589 公克),業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檢出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 105年4月19日慈大藥字第105041918號函附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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