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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宇皓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含包裝袋拾壹個,各重如附表)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員警於民國107 年 2月5 日14時15分許,在花蓮縣○○市○○○路00號10樓之 7,查獲被告譚宇皓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5 月19日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47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第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1包,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
又被告譚宇皓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247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則參照前開說明,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自屬違禁物,除於鑑驗時因已用罄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1個,因其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項,應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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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鑑驗結果 │驗餘毛重(公克)│取樣耗損(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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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基安非他命│0.4112 │0.0066 │
├──┼──────┼────────┼────────┤
│二 │甲基安非他命│0.4228 │0.0086 │
├──┼──────┼────────┼────────┤
│三 │甲基安非他命│0.4291 │0.0053 │
├──┼──────┼────────┼────────┤
│四 │甲基安非他命│0.4295 │0.0073 │
├──┼──────┼────────┼────────┤
│五 │甲基安非他命│0.417 │0.0052 │
├──┼──────┼────────┼────────┤
│六 │甲基安非他命│0.4177 │0.0057 │
├──┼──────┼────────┼────────┤
│七 │甲基安非他命│0.4117 │0.0074 │
├──┼──────┼────────┼────────┤
│八 │甲基安非他命│0.4096 │0.0067 │
├──┼──────┼────────┼────────┤
│九 │甲基安非他命│0.4108 │0.0089 │
├──┼──────┼────────┼────────┤
│十 │甲基安非他命│1.0035 │0.0073 │
├──┼──────┼────────┼────────┤
│十一│甲基安非他命│0.3863 │0.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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