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曜鎂
選任辯護人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黃琬珺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李政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被告莊曜鎂部分前經辯論終結,被告黃琬珺、李政潔部分前經協商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分別再開本件辯論及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何効鋼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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