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蘇建財
被 告 劉冠伶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32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冠伶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