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8,原侵訴,5,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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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吉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 由本案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前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協商程序終結,茲查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定於108 年6 月20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6 法庭行協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鄭咏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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