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8,原附民,21,2019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姜智騰
被 告 葉建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108 年度原易字第33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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