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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逸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8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壹包(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捌零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於民國107年4月25日20時30分許至20時50分許,在花蓮縣○○鄉○○○街000 巷00號,查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方逸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8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 年1月4日釋放出所,並經聲請人以107年度毒偵字第8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0.8124公克,取樣0.0059公克,驗餘毛重0.8065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該中心107 年5月9日慈大藥字第107050951號函暨檢附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警999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均沾附甲基安非他命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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