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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尚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3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老虎鉗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查受刑人林尚禾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以107 年度偵字第138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竊盜所用之物,此經其供述在案,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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