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8,聲,116,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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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芳雄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芳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芳雄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另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4 月2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聲請意旨誤載,應予更正),在監執行中,於108 年1 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該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①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1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共1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02 號判決駁回上訴;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623 號判決駁回上訴;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28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上開各罪再經桃園地院於106 年1 月11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45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於106 年1 月24日確定。

②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5 年度桃簡字第2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上開各罪經本院於107 年4 月26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29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於107 年5 月11日確定。

受刑人於105 年9 月30日入監,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8141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295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8141 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21頁正反面、第25-26 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卷第1 頁正反面)。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咏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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