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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世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世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確定(編號1至4部分,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經本院審核卷附之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無訛,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鴻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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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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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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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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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17日1時至2時│107年5月23日14時至15│107年6月22日14時至15│
│ │許 │時許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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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署107年度毒 │花蓮地檢署107年度毒 │花蓮地檢署107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46、653、654 │偵字第646、653、654 │偵字第646、653、654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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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花簡字第396號│107年度花簡字第396號│107年度花簡字第396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年09月10日 │ 107年09月10日 │ 107年0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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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花簡字第396號│107年度花簡字第396號│107年度花簡字第396號│
│判 決├────┼──────────┼──────────┼──────────┤
│ │判 決│ 107年09月28日 │ 107年09月28日 │ 107年09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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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花蓮地檢署107年度執 │花蓮地檢署107年度執 │花蓮地檢署107年度執 │
│ │字第3052號 │字第3052號 │字第30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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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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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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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4月21日11時許 │107年6月13日3時55分 │
│ 犯 罪 日 期 │ │許為警採尿前1、2天之│
│ │ │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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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署107年度毒 │花蓮地檢署107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787號 │偵字第9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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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花簡字第494號│107年度花簡字第567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25日 │ 107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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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花簡字第494號│107年度花簡字第567號│
│判 決├────┼──────────┼──────────┤
│ │判 決│ 107年11月16日 │ 107年12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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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花蓮地檢署107年度執 │花蓮地檢署108年度執 │
│ │字第3423號 │字第2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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