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8,聲,222,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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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金潘月珠


選任辯護人 林德盛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選偵字第57號、第92號、第103 號、第1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潘月珠限制住居在花蓮縣○○鄉○○路000 號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金潘月珠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交付不正利益、賄賂等罪,嫌疑重大,且否認犯行,說詞與證人之證詞不同,參之其與若干證人為設籍同村之舊識,有勾串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本案被告被訴行賄之對象不只一人,對於選區小、選民不多之村里影響程度相對較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裁定羈押在案。

茲被告所涉案件業經本院審理終結,相關證人已傳喚到庭作證,職此,依卷內證據仍堪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嫌疑雖仍屬重大,惟現應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限制住居於上開住所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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