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8,聲,225,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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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宏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宏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宏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7 年8 月6 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在監執行中,於108 年3 月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該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6 年度花簡字第426 號、107 年度花簡字第121 號、107 年度花簡字第142 號、107 年度花簡字第23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二者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4月、3 月、4 月。

上開各罪嗣經本院於107 年8 月6 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68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於107 年8月20日確定。

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花簡字第3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7 年7月23日確定。

受刑人於107 年3 月20日入監,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3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60181 號、第10801560182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0181 號、第10801560182 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9 頁、第11頁正反面,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卷第1-2 頁正反面)。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咏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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