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8,聲,226,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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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劭翔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劭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劭翔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107 年3 月13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及3 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3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 108015601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5 月3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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