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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誠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志誠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及有期徒刑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6018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8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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