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8,聲,37,2019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子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子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王子翊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名譽、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等共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