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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莉屏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蘇崇佳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莉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莉屏因受刑人即被告蘇崇佳(下稱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犯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影本附卷足憑。
又被告於釋放後,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等事實,亦有送達證書4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8年4月3日投埔警偵字第1080005188號函暨拘票及員警報告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4月22日花檢信乙108執256字第1089007151號函、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拘票、員警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執行卷第13頁至16頁及反面、第21頁至第25頁及反面)。
從而,本件被告既未依法到案執行,且未因另案在監執行,足證被告確已逃匿。
是以,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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